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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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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省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产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省政协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政协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成员的调整,由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提出承办要求。
       三、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或视察,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五、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促进提案的办理;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省政协其它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七、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水平。加强与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全省政协提案工作。
       八、向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 提案者提出的提案被采纳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由提案委员会报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每届给予表彰一次。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九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受提案委员会和秘书长的双重领导,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省政协举行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秘书处提案组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以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地方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基本内容。
       二、提案应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案由明确、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要经常化。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期间和全会闭会期间均可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按照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等。对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的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除分别办理的以外,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
       第十六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省联合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审定,随时交办。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检察院、省法院,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是:
       一、办理提案要认真负责,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二、答复件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直接答复提案者,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时还应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如问题复杂,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时将会办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要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同时采取上门走访、座谈和跟踪调查等方式听取提案者对拟办方案的意见。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五、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先征求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密切与提案者及承办单位的联系。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重要提案,跟踪督办,促进落实。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推动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二十条 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应当有选择地报送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阅示,并建议省政协主席会议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的方式督促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委员反馈意见表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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